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瓜州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
2008-12-16 16:57  文章来源:瓜州县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,加快招商引资步伐,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在我县开发实业,共谋发展。本着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互惠互利的原则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投资、注册、纳税的企业、实体和自然人(以下简称“投资者”)。
第二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,不受经营方式的限制。以合资、合作方式兴办企业,各自投资比例由合资、合作双方自主协商确定。
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、限制的、淘汰的产业外,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各个行业、各个领域投资兴办各类产业项目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优惠政策

第四条 土地资源政策
(一)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:农业用地30年,商贸流通用地40年,工业用地50年,住宅用地70年,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。
(二)投资兴办的文化、教育、卫生和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(不包括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),土地可无偿划拨。
(三)使用原无偿划拨的土地,投资兴办工业、交通、能源、商贸、旅游等项目,土地出让金按当地土地等级类别最低地价的40%收取。
(四)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,使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以外的土地(不包括耕地),根据投资者的意愿,可采取整体出让或生产、办公、生活建设用地部分出让和原料、产成品堆放等非生产用地租赁的办法使用。对出让的土地,出让金按当地土地等级类别最低地价的60%执行。其中,沙地、裸土地、裸岩石砾地按当地土地等级类别最低地价的30%执行,在此基础上,县内部分可减免或先征后返。
(五)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本县城区改造,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按扣除拆迁补偿后的剩余地价的25%收取。
(六)在林业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沙荒地、风沙口、荒滩,投资开发建设林、草业的,免收土地出让金。
(七)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出让金可在3年内按协议分批缴纳,第一次应交清上解省、市的部分,县内部分按减免或先征后返的协议执行。
(八)投资者足额交清土地出让金,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,并符合生态环保建设条件的,经县政府批准后,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和作为股份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。
(九)投资者可参与我县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,有关事宜执行瓜州县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》的有关规定。
(十)对重大建设项目,在投资者上报合格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,也可先干后办或边干边办。
第五条 税收政策
(一)对生产农膜和生产国家鼓励类氮肥、磷肥、钾肥、复混肥的企业,以及生产单一大宗饲料、混合饲料、配合饲料、复合预混饲料、浓缩饲料的企业,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,免征增值税。
(二)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发改委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2005年本)的项目,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%的,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,在2010年期间内,所得税减按15%的税率征收。
(三)投资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,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和农林(草)牧鱼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,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,暂免征所得税。
(四)投资兴办的交通、水利、电力(包括风电)等基础设施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,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后,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,3年减半征收。
(五)投资兴办的咨询、信息、技术服务企业,自开业之日起,免征所得税2年。
(六)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%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,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。
(七)利用本企业产生的废气、废水、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,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,自经营之日起,免征所得税5年。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的废弃物而新办的企业,可免征所得税1年。
(八)投资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,当年安置我县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%的,经税务机关核准后,免征所得税3年,免税期满后,当年安置我县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%以上的,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。
(九)积极鼓励县内企业从县境外购进矿石等生产所需的原料,税务部门在税收抵扣等环节提供宽松便捷的服务,不重复征收资源税。
(十)在我县境内兴建的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科技馆、文化馆、美画院、图书馆,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。
(十一)其他税收政策按照《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》执行。
第六条 项目建管政策
(一)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(含300万元)以上的项目,建设期间涉及的城建、土地、环保、公安、水务等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县内部分实行以下优惠。
利用高新技术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项目,利用当地废旧回收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,投资兴办的教育、卫生、旅游、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,免收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投资兴办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以及商贸、仓储、娱乐、服务业项目,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。
(二)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的重大项目,可实行一企一策,具体执行标准由县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。
(三)按照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理收费项目及标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收取和擅自提高。纪检、监察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维护企业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正常的经营秩序。
第七条 投融资政策
(一)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,县上依据项目情况,以资源、资产、资金、土地使用权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,给予固定资产10%的配资。配资由财政部门监督并专门用于该项目建设,待该项目建成投产后,纳税额累计超过配资额时,所配资金和资产产权归项目业主所有。
(二)鼓励在瓜州投资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,对争取到的项目资金,坚持“谁争取、谁使用”的原则。财政部门按到位资金足额划拨给企业,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各种基金或管理费。对争取到位的国家无偿项目资金,由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,向受资企业投资,以国有股进行管理,但不分红;对争取到位的国家有偿项目资金,由财政部门与受资企业签订合同,经公证后拨付给企业,由受资企业管理使用和负责偿还。
第八条 其他政策
(一)投资兴办的内资工业企业,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的,执行瓜州县《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的扶持办法》和《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扶持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(二)各类内资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,执行瓜州县《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(三)根据投资者本人的意愿,允许本人、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本县常住户口,企业使用的技术人员、大中专毕业生,凭本人与企业签定的10年以上的聘用(劳动)合同,允许本人、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本县常住户口,并可享受本县城乡医疗保险、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。
(四)投资者及其企业使用的技术人员、员工的子女可在本县就近上学,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“两免一补”政策,在高中教育阶段与本县户籍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。
(五)投资者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,需要购买国家鼓励类的农机具,可享受农机补贴政策。
(六)根据企业需要和个人意愿,县上可委派懂经营、会管理,懂政策、会干事的党员干部,作为党建联络员到企业帮扶工作,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,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,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奖励政策

第九条 对引进外来资金(不包括政府拨款和政府有偿投资)的单位和个人,在项目建成投产后,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,按下列标准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,资金由县财政支付。
(一)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、交通能源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、铸造冶炼、机械制造加工项目,建成固定资产投资300(含300万元,下同)至500万元以内的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.2%奖励;建成固定资产投资500(含500万元,下同)至1500万元以内的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.3%奖励。
(二)对引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商贸流通龙头项目,建成固定资产投资300至500万元以内的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.3%奖励;建成固定资产投资500至1500万元以内的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.4%奖励。
(三)对引进旅游开发、文教卫生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建成固定资产投资300至500万元以内的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.4%奖励;建成固定资产投资500至1500万元以内的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.5%奖励。
(四)投资建成1500万元以上(含1500万元)的项目,推荐市上奖励,凡市上奖励的项目县上不再重复奖励,对市上奖励的比重低于县上应奖励的比重时,县上将予以补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投资保障与服务

第十条 严禁向企业乱摊派、乱收费、乱罚款,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严格执行“两证一书一卡”制度(《收费许可证》、《收费员证》、《收费审批通知书》、收费登记卡),对违规行为,企业可拒交和举报。
第十一条 公开审批程序,减少审批环节,规范审批行为,强化审批监督。对投资者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,对重大项目,实行“特事特办、一事一议、跟踪服务”。
第十二条 凡进入企业执行检查的人员,必须持有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检查证明,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并进行登记,对手续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全的,企业可拒绝检查。
第十三条 县政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,对投诉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,10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择优享受本《规定》和瓜州县《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》、《关于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意见》的有关规定。
第十五条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情况,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、县发改委、县审计局、县招商局、县统计局等部门审核确认,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的依据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政策,投资者可提出协商意见,并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确定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以前县上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。本规定如遇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调整时,以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为准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瓜州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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